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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政策法令

2025.12.24 | dounuo | 193次围观

土地改革的政策法令

红军一进入川陕边境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1933年2月中旬川陕省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土地改革布告》。这两个布告的基本内容都和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相一致。同期又将鄂豫皖苏区《怎样分配土地》的小册子重新修改印发1934年秋又编印了《平分土地须知》翻印了《农村阶级划分》五言歌),进一步形象具体地阐明了土改政策。这一系列法令、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明确宣布土地革命打击、没收的对象是地主豪绅、富农分子。“无条件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田坝子山林、房屋”及“富农多余的耕地、农具”。但同时又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的政策。

第二,规定土地革命必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保护中农利益。较之中央土地法更加明确确定了中农的经济地位不但照顾了一般中农的情绪而且也免去了富裕中农对土地革命的恐惧和动摇。

第三,反复强调按生产资料占有的经济地位和剥削关系来划分阶级成分。贫农“自己有点田不够吃和穿,还卖劳动力生活很艰难”。中农“他不剥削人人不剥削他他受谁压迫豪绅和军伐”。富农“自己种有田还有田出租又放高利贷还请长活路”。地主“田地非常多自己不耕作收租又逼债农民受剥削;身份比人高政权握在手压迫工农们封建的代表”。对于当时工农出身的苏维埃干部来说阶级成分划分“五言歌”的如此表述已经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阶级概念。

第四,关于土地分配的原则。规定山地和田坎子调度着分配。按田地出产量为标准人多的多分,人少的少分能做庄稼的壮年男女多分一点老弱不能做庄稼的少分一点。

第五,规定“所有典当给主人家的土地一概无代价收回。土地归原来出当的穷人所有。所欠主人的当地钱一律不还”。中央土地法没有此项规定。但此条所指“主人”的界线不明确执行中开始将一些富裕农民收当的土地同样没收后来有所纠正。

第六,规定土地分配了以后一切收获均归耕种者所有。“所有农民典户所欠主人家的租谷、利谷等等一概取消不再偿还”。所分田地上的庄稼谁得谁收如原耕种者为贫雇中农付给人工和种子费用地富无偿。

第七,规定“凡参加红军和游击队的雇工、贫农、中农”“白区工农及白色官兵来参加红军”以及“白区医师技术人才、专家、教员及其来苏家属”的分田、代耕等优待办法。

第八,基本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当时也有“土地归苏维埃”“土地国有”的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更多强调“土地归穷人农民”“土地私有和买卖关系在法律上是允许存在的”。以土地的所有权激励农民投身土地革命的洪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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