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的政策法令
红军一进入川陕边境,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1933年2月中旬,川陕省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土地改革布告》。这两个布告的基本内容,都和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相一致。同期,又将鄂豫皖苏区《怎样分配土地》的小册子重新修改印发;1934年秋,又编印了《平分土地须知》,翻印了《农村阶级划分》(五言歌),进一步形象具体地阐明了土改政策。这一系列法令、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明确宣布土地革命打击、没收的对象是地主豪绅、富农分子。“无条件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田坝子山林、房屋”及“富农多余的耕地、农具”。但同时又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的政策。
第二,规定土地革命必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保护中农利益。较之中央土地法更加明确地确定了中农的经济地位,不但照顾了一般中农的情绪,而且也免去了富裕中农对土地革命的恐惧和动摇。
第三,反复强调按生产资料占有的经济地位和剥削关系来划分阶级成分。贫农:“自己有点田,不够吃和穿,还卖劳动力,生活很艰难”。中农:“他不剥削人,人不剥削他,他受谁压迫,豪绅和军伐”。富农:“自己种有田,还有田出租,又放高利贷,还请长活路”。地主:“田地非常多,自己不耕作;收租又逼债,农民受剥削;身份比人高,政权握在手;压迫工农们,封建的代表”。对于当时工农出身的苏维埃干部来说,阶级成分划分“五言歌”的如此表述,已经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阶级”概念。
第四,关于土地分配的原则。规定:山地和田坎子调度着分配。按田地出产量为标准,人多的多分,人少的少分;能做庄稼的壮年男女多分一点,老弱不能做庄稼的少分一点。
第五,规定“所有典当给主人家的土地,一概无代价地收回。土地归原来出当的穷人所有。所欠主人的当地钱,一律不还”。中央土地法没有此项规定。但此条所指“主人”的界线不明确,执行中开始将一些富裕农民收当的土地同样没收,后来有所纠正。
第六,规定土地分配了以后,一切收获均归耕种者所有。“所有农民典户所欠主人家的租谷、利谷等等,一概取消,不再偿还”。所分田地上的庄稼谁得谁收,如原耕种者为贫雇中农,付给人工和种子费用,地富无偿。
第七,规定“凡参加红军和游击队的雇工、贫农、中农”“白区工农及白色官兵来参加红军”,以及“白区医师技术人才、专家、教员及其来苏家属”的分田、代耕等优待办法。
第八,基本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当时也有“土地归苏维埃”“土地国有”的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更多强调“土地归穷人农民!”“土地私有和买卖关系,在法律上是允许存在的”。以土地的所有权激励农民投身土地革命的洪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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