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欠债还钱,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信用卡也不例外。大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务必要按时还款,否则逾期就会被收取滞纳金和利息。要是银行进行了两次催收,而持卡人在3个月内仍未还款,这就属于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这种犯罪行为。接下来,小编就跟大家讲讲透支信用卡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呢?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就是指信用卡持卡人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催收之后,依旧拒不归还的行为。一般包含以下具体行为:
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账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出限额来判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透支款的本息,还继续进行透支。
在超限额或者超期透支之前,没有获得发卡行授权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况。
透支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用发卡银行资金的故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对“恶意透支”增添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这就把因为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件,从而没有按时归还的情况排除在外了。持卡人没接到相关通知或者文件,过了一定期限没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由于“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这个行为极为重要的构成要素。“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关键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况,例如明知无力偿还却大量透支且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后不归还;透支之后隐匿或者变更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追款等。这些情况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体现。
第三,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并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尚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还没立案的时候,如果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就会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能依法惩治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又能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范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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